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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猪场标准建设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6-12-15   浏览: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畜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肉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产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304—200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商品猪场


  本标准所称商品猪场是指从事商品肉猪生产、年出栏2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养猪场。


  3.2 猪场规模


  本标准所指商品猪场规模是按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确定。


  4 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投资、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建筑规模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商品猪场其的建设规模与基础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划分表


  大型猪场  中型猪场


  小型猪场年出  >10000 5000—10000  


  栏商品猪头数 2000—5000 >600  


  基础母猪数 300—600 120—300


  4.2 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2.6 电力充足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大规模猪场应考虑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米,距离畜产品加工厂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猪场规划与布局


  4.3.1 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的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 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清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4.3.4 场地面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畜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肉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产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304—200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商品猪场


  本标准所称商品猪场是指从事商品肉猪生产、年出栏2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养猪场。


  3.2 猪场规模


  本标准所指商品猪场规模是按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确定。


  4 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投资、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建筑规模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商品猪场其的建设规模与基础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划分表


  大型猪场  中型猪场


  小型猪场年出  >10000 5000—10000  


  栏商品猪头数 2000—5000 >600  


  基础母猪数 300—600 120—300


  4.2 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2.6 电力充足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大规模猪场应考虑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米,距离畜产品加工厂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猪场规划与布局


  4.3.1 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的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 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清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4.3.4 场地面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畜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肉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产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304—200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商品猪场


  本标准所称商品猪场是指从事商品肉猪生产、年出栏2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养猪场。


  3.2 猪场规模


  本标准所指商品猪场规模是按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确定。


  4 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投资、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建筑规模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商品猪场其的建设规模与基础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划分表


  大型猪场  中型猪场


  小型猪场年出  >10000 5000—10000  


  栏商品猪头数 2000—5000 >600  


  基础母猪数 300—600 120—300


  4.2 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2.6 电力充足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大规模猪场应考虑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米,距离畜产品加工厂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猪场规划与布局


  4.3.1 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的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 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清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4.3.4 场地面积猪舍总建筑面积按每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0.8m2—1.0m2计算。猪场的其它辅助建筑总面积按每出栏1头猪需0.12m2—0.15m2计算。猪场的场区占地总面积按每出栏一头商品育肥猪2.5m2—4.0m2计算。


  4.4 工艺与设备


  4.4.1 确定工艺方案的原则


  4.4.1.1 适用于各阶段猪的生产技术要求。


  4.4.1.2 有利于猪场的防疫卫生要求。


  4.4.1.3 有利于粪尿污水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


  4.4.1.4 有利于节水、节能。


  4.4.1.5 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4.4.2 饲养工艺


  商品猪的生产工艺应符合DB37/T 304—2002的规定。


  4.4.3 确定饲养设备的原则


  4.4.3.1 设备必须满足商品猪培育和生产的技术要求。


  4.4.3.2 经济实用、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


  4.4.3.3 有利于改善猪舍环境,减少猪只的应激反应,降低发病率。


  4.4.3.4 宜采用现代化技术和配套设备。


  4.4.4 饲养设施


  4.4.4.1 保育猪应采用网、床饲养设施,其他类型 猪舍可采用地面饲养。


  4.4.5 猪舍内的环境参数和控制应符合GB/T 17824.4的规定。


  4.5 猪舍建筑


  各类猪舍应采用轻钢结构或砖混结构。


  4 5.1 建筑形式


  猪舍的建筑形式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半开敞式或有窗式(单层或多层)猪舍。


  猪舍的屋顶形式应采用双坡式屋顶。猪舍净高度不低于2.5m—2.7m。跨度以9m—15m为宜。


  4.5.2 猪舍方位


  猪舍朝向和间距必须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和防疫等的要求,猪舍长轴朝向以南向或南偏15以内为宜。每相邻二猪舍纵墙间距不低于7m—10m。每相邻二猪舍端墙间距不少于10m。猪舍距围墙不低于10m。


  4.5.3 猪舍内平面布置


  猪栏应沿猪舍长轴方向呈单列或多列布置。猪舍两端和中间应设置横向通道。


  4.5.4 猪舍地面


  猪舍内应采用硬化地面,地面应向粪尿沟处作1%—3%的倾斜,地面结实、易于冲刷,能耐受各种形式的消毒。


  4.5.5 不同猪群的饲养密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阶段猪的饲养密度(m2/头)   猪群类型 每栏饲养头数,头 实体体面猪栏 漏缝地板猪栏  保育猪   10—20           0 .2—0. 4 生长猪  10—16 0.6—0.9 0 .4—0.6


  育肥猪 10—16 0.9—1.2 0.6—0.8


  4.5.6 饲料供应


  种猪场根据育种猪群营养需要加工价配合饲料,其配套的饲料加工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表3(略)定。


  4.5.7 给水排水


  4.5.7.1 供水设施应符合GB/T 17824.1—1999的规定。


  4.5.7.2 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排放产生污水,设明沟排放雨、雪水。


  4.5.7.3 生活与管理区给水、排放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5.8 采暖通风与降温


  猪舍应因地制宜设置夏季降温和冬季加温设施,保证其正常生产性能。其中执行GB/T 17824.3—1999的规定。


  4.5.9 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民用建筑供电等三级。自备电源的供电容量不低于全场用电负荷的1/4。


  4.5.10 场内运输


  场内运输车辆作到专车专用,不能驶出场外作业。场外车辆严禁驶入生产区,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必须经彻底消毒后才准驶入生产区。


  4.5.11 场内消防


  4.5.11.1 猪场应采取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 39—90的规定执行。


  4.5.11.2 消防通道可利用场内道路,紧急情况时能与场外公路相通。


  4.5.11.3 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一的给水系统。


  4.6 猪场防疫设施


  4.6.1 猪场四周建有围墙或防疫沟,并有绿化隔离带,猪场大门入口处设车辆强制消毒设施。


  4.6.2 生产区应与管理区严格隔离,在生产区入口处设人员更衣裳沐浴消毒室,在猪舍入口处设地面消毒池。


  4.6.3 装猪台设置在生产区靠近围墙处,猪装车外运后,不可返回。


  4.6.4 饲料库房应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的连接处场外饲料车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4.6.5 在隔离区内设兽医室、隔离猪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及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病猪尸体处理按GB 16548—1996的规定执行。


  4.6.6 开放式猪舍应设防护网。


  4.7 环境保护


  4.7.1 环境卫生


  4.7.1.1 新建种猪场必须进行环境评估。确保猪场不污染周围环境,周围环境也不污染猪场环境。


  4.7.1.2 宜采用污染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4.7.2 粪便污水处理


  4.7.2.1 新建猪场必须与养猪场同步建设相应的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


  4.7.2.2 固体粪污以高温堆肥处理为主,处理后粪肥应符合GB 7959—87的规定,方可运出场外。


  4.7.2.3 污水必须经过生物处理,处理后应符合GB 5984或GB 11607的规定。


  4.7.3 场区空气质量


  场区空气污染物质含量不超过GB14554的规定的排放标准。


  4.7.4 环境检测


  猪场应对场区内的空气、水源、土壤等环境参数定期进行监测,评价环境质量,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改善措施。


  4.7.5 场区绿化


  场区绿化应结合场区与猪舍之间的隔离、遮阴及防风的需要进行。可根据当地实际种植能美化环境、净化空气的树种和花草,树木应选高大落叶乔木为宜,不宜种有毒、有刺 、飞絮的植物。场区绿化覆盖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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